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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补偿安置协议中,容易疏忽的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
这一点是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时容易疏忽的,在安置补偿协议中没有约定过渡期到期后过渡费用如何支付,又没有约定周转用房。在团队律师代理的案件中,有很多没有关于安置费或周转用房的约定,导致自己支付了超额的费用。现实中,超期交付安置房是常见的,所以一定要在安置补偿协议中约定清楚。
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要能顶得住“诱惑”。
根据我国民事法律规定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所以,在签订补偿协议时,一定要看清楚协议内容,虽然征收人可能会使尽所有可能的“威逼利诱”,但如果没有考虑清楚,就要坚决顶住。因为一旦签订协议后才发现上当受骗,再启动维权程序,成本就会提高。
对于被拆迁人来说,一纸拆迁补偿协议决定着他后半辈子的基本生活。但对于拆迁方来说,拆迁补偿协议里的内容直接决定着拆迁方相关单位现下的政绩及经济效益。大多被拆迁人仅仅只是求一个合理、公平的补偿款,而拆迁方却是尽Z大可能压低补偿款。在这样的角逐下,拆迁方必然会在拆迁补偿协议里埋下各种伏笔,至于被拆迁人能不能跳出圈套,也是见仁见智的事情。如果被拆迁人能规避拆迁补偿协议的各种风险,是能提高拆迁补偿款的。那在这拆迁补偿协议里,会有哪些陷阱,需要被拆迁人警惕呢?
陷阱一:协议内容模糊,约定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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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补偿协议直接涉及补偿的Z终数额,对于被拆迁人来说,协议条款应该明确、具体。这里的明确、具体应该明确到具体的补偿方式、补偿期限和补偿价的具体额度等。再者,补偿协议相当于合同,应该有相应的违约责任承担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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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现实拆迁中,通常是由拆迁方提供格式条款合同。这里的格式条款合同是由拆迁方预先制定的,并能运用于所有的被拆迁人,且订立格式条款的时候基本上没有与被拆迁人协商。所以,从现实角度说,这样的格式化的补偿协议肯定是对拆迁方有利的。在制定格式化的补偿协议时,拆迁方会虚化模糊自己的权利义务。常见的现象有:补偿数额的不具体,而是一个补偿幅度;补偿时间是时间段,而不是具体到哪年哪月哪日;涉及回迁的,对回迁房屋的相关事项也只是概述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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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补偿条款给了拆迁方很大的压价空间,所以被拆迁人一定要注意审查拆迁补偿协议。对于以下几点,一定要在协商的时候明确化、具体化。即被拆迁人要严格审查合同中的这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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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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